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與之相關的糾紛卻常常發生,如果發生下面的這三種情況,你懂得如何處理嗎?
01勞動合同能否讓別人代簽?
章某曾在某機械公司任職銷售員。剛進入公司不久,章某就被安排至外地學習和工作兩個月,期滿后再回公司。一年后,章某因個人原因離職。離職后,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然而公司卻表示,勞動合同是有簽的,不過是章某在外學習期間由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代簽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所以,勞動合同能否讓別人代簽呢?答案是能代簽,但要有授權,如果未授權,但事后追認了也是可以的。在章某的這個案例中,公司工作人員未經章某授權便自行代簽,事后也未得到章某的追認,因此該勞動合同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協商訂立的,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要重視起來哦!
02勞動合同里的競業限制是什么?
小陽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對競業限制條款作了相關規定,雙方約定在職期間,或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2年內,小陽不得到與A公司有競爭關系或經營類似業務的企業從事任何工作,若違反規定則要支付違約金。可是,小陽離職后自己開辦服裝廠,并與A公司的業務客戶開展服裝定做、銷售業務。A公司發現后,小陽隨即被A公司被告上了法院。法官認為,小陽的行為已違反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君子一諾值千金!競業限制應當得到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作為勞動者,在簽訂協議時應認真閱讀條款,對競業限制補償金等雙方協商約定的事項,要注意要求用人單位注明約定比例和基數等。同時,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嚴格履行約定義務,避免產生糾紛。
0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會怎樣?
老張之前在某地產公司工作。2012年,他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公司把他調到其他門店作為處罰。不久前,老張因病請假。豈料,隔月公司就準備和老張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老張在2012年失職犯錯,以及在2023年1月到2月期間,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雙方因此鬧上法院。法院認為,2012年的“舊賬”已在當時作出相應處理,而且公司在解除與老張的勞動合同時沒有通知工會,屬于程序違法。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應向老張支付賠償金66120元。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任性”不得。比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或缺乏證據,因員工的民族、性別、戶籍、婚姻狀況、生育狀況、年齡等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解除合同等,都是不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同時,我們也應當知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什么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或遭遇其他不合理的處罰時,應當及時收集保留證據,然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