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1100-0200-2025-00043
- 備注/文號:泉鯉政規〔2025〕3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5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在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上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加強我區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八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現將我區境內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鯉城區全境均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環境),妨礙其活動。
二、本通告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粘網)、地弓、吊桿、地槍、排銃、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設陷阱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四、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實施捕獵和備案。違反有關規定,非法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的,由我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有發現非法獵捕、運輸、交易、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舉報或控告。報警電話:110,舉報電話:22769930。
本通告由泉州市鯉城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解釋。
本文件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4日止。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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