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和補領結婚登記證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民間的婚禮儀式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因此,補辦結婚登記和結婚登記程序基本一致,結婚登記證上的“登記日期”應當填寫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
補領結婚登記證是指當事人已經(jīng)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xù),取得了結婚登記證,但因證件丟失或者損毀,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結婚證的行為。《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因此,只有已經(jīng)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才能夠補領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婚同居人員不能夠補領結婚登記證。